護弱者。這兩種情況的結果都會使社會受到傷害,並反過來傷害到社會中的每個人。一般來說,強者佔有優勢,所以,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對強者限制不夠,對弱者保護不力。像中國自詡人人平等的朝代就是那樣的,問題是那個朝代的官府衙門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民眾的呼聲,陶醉在歌舞昇平中。
西方歐美國家,則會利用法律規定人格平等的辦法解決了職務不平等必將造成的人格不平等,限制強者利用手中先天或後天的優勢或權力壓榨盤剝弱者,保護處於劣勢地位的弱者少受強者的欺負。
呂布想到這裡,笑道:“鄭司徒,有解了!讓人人平等與等級制度並存!”
鄭玄愕然:“這怎麼可能做得到呢?這兩點根本互相矛盾衝突!”
因為呂布不好跟鄭玄解釋什麼是人格,而以道德替代人格,道:“在道德上,人人平等;在實際事務上,奉行職務等級制度,所有人的職務權力只能在職務範圍內行使,超越職務範圍之外的一切人身權利義務關係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憑著道德上的平等而隨時解除職務上的不平等關係。比如說,一個人發現他的上司徇私違法,他可以選擇辭職,擺脫等級制度的約束,再依照道德上的人人平等觀念,向有司舉報之前上司的違法行為。”
第714章 孟子的偉大
呂布之所以先提出“道德面前人人平等”,是因為在這個國度,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制代替不了道德。
中國文化的思想核心是群體意識,對於這樣一種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處理人際關係,維繫群體生存,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因為法制只能規定人們不準做什麼,不能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它只能規定不得傷害他人,卻不能規定必須熱愛他人;只能規定不得損害群體利益,卻不能規定必須為群體謀求利益。即便規定,也頂多只能規定你出力,無法保證你盡心。對於處理人際關係,維繫群體團結,法制在許多方面都是無能為力的。比方說,一個人夠不夠意思,講不講交情,能不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有沒有為群體利益獻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
相反,道德卻有可能代替法制。儒家就喜歡玩這種臆想,如果每個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薩聖賢,這樣的社會,還需要法制來防範或者保護某個人嗎?
很顯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關鍵在於有沒有能使整個社會的全體成員都成為道德高尚的人。在這裡,重要的是“一個都不能少”。因為“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有一個不道德的,就可能會有十個、一百個、一千個、一萬個,最後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誰能保證一個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沒有。至少目前沒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變不了現實。
但首先就要做到“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識,然後才能求取下一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成功地說服了鄭玄接受了“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後,呂布又拜見了太傅蔡邕、太師馬日磾、太保黃琬等大儒。同時又會見了管寧、王烈、王朗、華歆等儒者,呂布跟他們討論了“道德面前人人平等”。
“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儒家人本思想的核心,呂布只是把它提煉出來,這些儒家學者以為呂布是要大興儒學,自然無不景從。
呂布真的是想大興儒學,不過他大興的儒學並不是那些世家人物所希望看得到的。
孔子的思想裡面是有人人平等之說。除了“子所不欲勿施於人”之外,他曾說過“有教無類”, 主張教育的物件不應分貴賤賢愚, 而要一視同仁,開平民教育之先河,在教育上主張人人平等。
呂布就曾用孔子的“有教無類”等教育思想,痛批過那些反對呂布大開官學的世家官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