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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縮影

但王遙的區別對待,一定會讓斯蒂爾覺得不公。

對絕大多數擁有自由的正常人來說,公眾對個人是否平等,其實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

因為公眾雖然是集體,包含著自己,但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公眾是客觀存在權力掌控者、輿論引導者、富集財富者。

這些人本就是獨立思想並且無法擺脫個人立場的愚者,那公眾這個由愚者個體意志代理的宏觀上的客觀存在對自己不公也是沒辦法的事。

對擁有選擇權的人來說,宏觀上的壓迫並不直接,宏觀上的剝削並不致命。

有很多人跟他一起被歧視、被剝削、被壓迫,那他們就可以忍受這種痛苦,甚至無視這種痛苦,只看向好的方面。

但對於從來就沒擁有過自由的斯蒂爾來說,不公的對待就會被她注意到,被放大。

因為這種不公,對比凸顯出了她所擁有的“自由”並非完整的。

斯蒂爾畢竟只是個剛達到心一境的凡人,還不可能擺脫普通人的思維模式。

她認為的籠統的、模糊的“自由”,一定是包含了“公眾平等”、“不被差異對待”的自由。

也就是包含了公平的“自由”。

陳曦心裡清楚斯蒂爾的認知有誤,但她不想逼迫斯蒂爾更改自己的認知。

如果不是斯蒂爾自己發自內心地理解,就算她再怎麼解釋,也是強迫罷了。

強行逼迫斯蒂爾接受這種觀點,輕則成為一種心理暴力,重則會扭曲斯蒂爾的認知,阻礙她心境繼續發展。

所以陳曦在推演了斯蒂爾和王遙兩人後續行為與心境的發展變化後,在反覆斟酌仔細考慮之下,她決定不將斯蒂爾身上攜帶心想事成能力的事告訴王遙。

但是也不能就說斯蒂爾現在的認知是完全錯誤的。

社會的公平不屬於個人自由,但社會的不公卻屬於暴力的一種。

每個人的權力都是透過個人的行動能力與思考能力轉換來的,權力集中之後,人民賦予社會高層領導者的權力本質上也就是“智力方面的走向抉擇權”與“武力方面的行使暴力權”。

被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能公平地用在總體發展、總體進步上,那自然就是瀆職。

嚴重者,利用被賦予的權力剝削、壓迫人民。這種可就不僅僅是瀆職了,更是濫用暴力的反社會分子,是應當被統治的犯罪者。

如果監察機構不能自我督查、自我掃清弊病,此時人民需要做的,就是透過智力手段與暴力手段擺脫這種看似公平的不公平規則限制,對權力掌控者返還以暴力。

【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只要權力者先越過界,濫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對人民使用“暴力”,就等於是吹響了戰爭的號角。直到其中一方被徹底消滅、失去反抗能力之前,這場戰爭都不會停止。

如果沒有這種覺悟,就不配得到正義,因為正義並不會伸張自己。

從來也都沒有什麼救世主,只有被暴力欺辱的人奮起反抗,才能爭取到屬於自己的正義。

被施加暴力,不會消除你反抗暴力的自由。

但很多人認識不到這一點,剛達到心一境的斯蒂爾也不會認識到這一點。

他們在受到權力者的“暴力”迫害時,只會將“不公”與“不自由”混淆,奢望有一個救世主出現,撥亂反正,還給他們“自由”。

而他們認為的救世主,通常就是一直在壓迫、剝削他們的權力者。

所以他們總是會失望。

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站在同一階級的權力者們連裝都懶得給被剝削的底層人裝。

壓迫、剝削的本質是不公,不公的本質是暴力,除了以暴制暴——以更高的權力制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