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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審批和管理,各方面均達不到標準和要求,多數學校辦學場地簡陋、教學裝置破損、教學管理混亂、部分教師沒有任職資格,導致教學質量較差,不但耽誤學生的有效時間,而且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嚴重危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家長的利益,因此必須堅決取締。並將已排查出的非法辦教育機構予以公告,要求自發布公告之日起,停止辦學,並摘下牌匾。10日後教育局將組織人員進行復查,對沒有停止辦學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同時提醒廣大市民,在為孩子選**辦學校時,一定要考察是否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縣政府辦公室聯合縣公安局,法院成立了專門取締非法辦學的專案領導小組,縣人大主任親自任組長,公安局的一個副局長和縣法院的一個副院長任副組長,並依照程式首先發取締非法辦學的專項治理的通知,並且送達關於xxx因非法辦學違反了,《教育法實施條例》1、3、4之規定,限定於7日內取締

的傳票。

關於清理取締

非法辦學機構(班)專項治理的通知

 

各區、鄉鎮聯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非法違規辦學行為,經縣政府同意,縣教育局聯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公安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全縣非法辦學機構(班)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審批和管理,加大查處非法、違規辦學行為力度

依據《教育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在依法審批辦學機構的同時,對民辦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個人有下列行為的,由教育、行政執法、公安及工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罰: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越其審批範圍招收學員的;

3.利用危房作校舍(教學用房)或者教育設施不安全,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4.釋出虛假招生廣告(簡章),辦學機構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5.擅自在居民區內自有住宅或租用住宅舉辦各類非法辦學機構的;

6.在職教師舉辦非法補習班或參與各種有償補課的;

7.在查處行動中,妨礙執行公務的。

   上述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辦學廣告(簡章)審查備案,規範招生宣傳行為

    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民辦教育機構釋出招生廣告(簡章)須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辦學機構釋出招生廣告(簡章),須報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辦學機構釋出招生廣告(簡章),須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有下列行為的,由教育、工商、行政執法部門分別依法給予查處:

1.凡未持有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辦學機構(班),釋出招生廣告(簡章)的;

2.持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辦學機構(班),但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釋出招生廣告(簡章)的;

3.擅自在街道、路邊等影響市容的地方張貼小廣告,擺攤設點招生,設定各種招生條幅及散發招生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