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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人正在或者已經成為中國法治社會“法及執法的脊

梁”,所以,從宏觀上講,推動中國司法進步正是司法考試意義之所在,也是我們關注它的

理由,司法考試的9年始終與中國司法領域點滴進步同步。

(3)從律考到司考的制度發展歷程。

應屆本科生可參加司法考試,允許臺灣居民報考??,2008 年國家司法考試政策的調

整與實施,對加強政法隊伍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意義不言而喻。

時過境遷,現在很少有人提及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了,伴隨著 2002 年國家司法考試製度

的確立,它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

從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到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幾個字的細微變化,折射出我國司法考試製

度經歷的大變遷。

3

1986 年,第一次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僅限於正在申請律師資格的律師工作人員,及法

學研究教學人員中符合做律師工作的

兩年後,第二次全國律師資格考試開考,報考人員範圍擴大了:這次考試明確規定,具

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均可參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師資格考試,還處於摸索階段,考試形式和內容上

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考試內容多集中在憲法、民法、刑法和訴訟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透過的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

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至此,全國統一律師資格考試以法律的形式被確認下

來,律師資格考試製度在磕磕絆絆的探索中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截至2000 年,律師資格考試共舉行了 12 次,全國有上百萬人次參加了考試,約 14 萬

人取得了律師資格證書。

司法考試,為國家法治建設選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帶來的變化,註定了它要在中國現代

法制史上落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2001 年夏天,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開始了緊鑼密鼓的改革。6 月 30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第 22 次會議透過關於修改《法官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檢察官法》的決定,規定初

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透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中擇優選取。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釋出公告,決定當年的初任法官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和律師資

格考試不再單獨組織,納入 2002年的首次國家司法考試。

2001年10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釋出公告,頒佈《國

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自2002年1月1 日起施行。同年12月 29 日,九屆全國人大

常委會第 25 次會議透過關於修改《律師法》的決定,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透過國家統一

司法考試。

隨即,我國司法考試的職能機構———國家司法考試司、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和國家司法

考試協調委員會正式成立。

2002 年 3 月 30 日至 31 日,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在全國統一舉行,這是我國日益深入的

司法改革往前推進的迫切需要。

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與初任法官考試三者統一為司法考試後,為國家法治建

設選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帶來的變化,註定了它要在中國現代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