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釷輾訊暈胰匆�2040元,而且已經是錯誤裁定終結,現將尚未經過一審的案子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又要交兩千多元訴訟費,這是否合理合法?
3、江拖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已在2000年12月25…26日召開了債權人大會,本人請求補償工資和精神損失的事項是否有效?如果無效,現在再審的訴訟費是否還應該按標的計算交納?
二月十九日一早,我來到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官處,得知江西拖拉機廠已經登出,破產清算組也可能撤了,但高書記官說:“既然東湖區法院現在說開庭,那清算組總還有人在,按說他們辦案也是要掌握這些情況的。”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這種收費,王書記官和高書記官都說不大清楚,但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交費,按理來說,一般是經過了一審的案件到二審才有可能交費,二審的再審就不需要再交費了。而你的案件連一審都沒有,再審又是重新開始進行的一審。
江拖換牌為江鈴 法院再次誤開庭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我詢問過市中院後,又來到了在省政府的高階人民法院,我想這裡總應該會清楚。
省高院門衛要我登記工作證,我沒有,只得出示中國科協中國地理學會的會員證,得到了允許。門衛說:“我還是第一次見到有拿會員證來登記的,不過這樣的證件,在以前是很時髦的。”
我來到省高院民事庭詢問,一位庭長叫我去找院裡信訪的地方問。我繞七彎八地找到信訪處,他們又叫我去找市中院,說區院是由市中院管的,中院怎麼說就怎麼辦。看樣子我們老百姓的訴訟,要明明白白的交費也是困難的。
我越想越不得通,法院違法作出了錯誤的裁定,當事人依法糾正過來了,法院也確認了原裁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反過來竟還要受害人再出錢來繼續審理?這真不合理。
我來到新華書店查閱,結果在最高法院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裡查到:
五、《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第二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按下列規定執行: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再審的案件,依照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在此,可將我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請再審的案件,逐條對照加以分析: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我依據的是第三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顯然,我提請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的再審案件不在第(1)列。
(2)這裡指的是對一審未提出上訴的判決、裁定,而我的裁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第六項,法律規定不能上訴,所以我的再審也不在第(2)列。
(3)這一列指的是其他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再審的案件,我的正在此列。所以應該免交案件的受理費。
因此,東湖區法院辦案法官的做法又是錯誤的。
法官不熟悉法律,又不虛心的學習和鑽研法律,這給老百姓會帶來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