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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立碑修墳

注意,應位於墳墓的正前方,與地下的棺槨一致,祭祀祖先時方顯得虔誠莊重。墓碑和墓穴的距離一般是距離穴位的9寸到6尺之間為宜。

第三,墓碑的大小應與墳墓相適應,若是墓陵穴位小而墓碑很大,有頭重腳輕之嫌;如果墓陵大而墓碑過小,則顯得氣勢不夠,有失肅穆,二者應相輔相成為好。

第四,碑文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包括生卒年月、逝者名諱以及立碑人身份等。對於生前功德顯著者,還要刻上歌功頌德的墓誌銘,期冀流芳後世,受人敬仰。

第五,碑上逝者名字必須是黑色的,而姓氏有使用紅色字型的,蘊含著氏族人丁興旺之意。夫妻一方過世立碑的,健在一方上碑的則要描紅,去世後再塗黑即可。

對此,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要求。有些地方的碑文,用白色、金色或者紅色字型的大有人在。值得注意的是,唯一相同的是碑刻一定要陰刻,即凹刻,不可是凸刻。在二十年前以前都是手工雕刻文字,隨著時代進步,可以快速列印文字,不用再手工雕刻,以前幾個月的事情,現在幾天就能快速完成了。

哪5種情況不能立碑?

一是生前沒有子嗣的不能立。古人重男輕女,認為傳宗接代是人生圓滿的標誌,若是身後沒有男丁延續香火,即使立了碑無人祭祀,豈不是徒增孤寂淒涼?

因此,有人盼子無望後便會過繼本家的子侄,老話“親侄替叔守門戶”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二是幼年夭折、英年早逝者不宜立碑。古人認為人到了六十歲時才可稱之為“壽”,若是之前離世,意味著人生有缺憾,功德淺薄,難以庇護後輩子孫,立碑意義不大。

三是橫死者不可立碑。世事無常,旦夕禍福誰也難以預料,遭遇突發意外事件或者自尋短見者,都屬於非正常去世,若是立碑容易引發後人的無比傷痛,還是有選擇的遺忘為宜。

四是作奸犯科者不可立碑。立碑是為彰顯逝者功德的行為,是後輩心中敬仰的道德楷模,若是生前肆意妄為,觸犯律法而受到制裁,根本沒有立碑的必要,立了反而自取其辱。

五是夫妻一方去世不立碑。只有等到雙方都不在了,且要後走的那位三週年才能立碑。老輩人認為三年內守孝期內的墳地,算是新墳,修墳立碑不吉利,特別的忌諱。

如果立父母合葬碑的,可以採用只寫一方名字,另一方名字不寫,等百年以後補上。有些人為了圖方便,直接寫上在世一方名字,不過要用紅色字型加以區別。

除此之外,立碑還有很多老規矩,有男丁的家庭女性最好不要參加,若是沒有則另當別論,女兒是可以參加立碑的。

再者,孕婦和經期的女性,不宜參加所有的拜祭活動,無論是掃墓、祭祖、下葬、還是立碑都應主動迴避。

米雲也認為,修墳立碑除了憑弔祭祖、緬懷先人外,更是孝道文化和家族血脈的傳承需要,理應傳承下去,現在的人很快都會斷代忘記中國幾千年的墓葬文化傳承了。

現在城市一般都是火化和公墓形式,過去幾千年的墓葬文化基本完全丟失了,時代進步,但人不應該忘記祖宗和先人,中國自古就無宗教信仰,不信神仙,只崇敬祖先,孝道為先,也不知道未來的中國會怎麼傳承中華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