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心丸。
在十點鐘那通電話中,餘曉玲直接詢問我的要求。注意,這時她的語氣已經開始有點強硬了。
首先餘曉玲告訴我,她已經請示過她的工作單位、即羊城晚報的上司,斬釘截鐵地告訴我,羊城晚報作為一個大的新聞媒體。是絕對不可能向個人刊登什麼致歉信的。(這是原話吧?我有誣陷你麼?)
我當時聽了之後就挺納悶,為什麼羊城晚報作為一個“大”的新聞媒體,就“絕對”不可能刊登致歉信呢?
雖然說主要責任在於你餘曉玲小姐,但是羊城晚報按理來說也有連帶責任不是麼?因為你是那裡的員工,是那裡的記者。
是因為怕掉面子?毀聲譽?
呵呵,應該不會吧。古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在教科書用這句話教育我們國家下一代的同時,難道你們作為這些孩子們的前輩、榜樣,就已經將這句話給徹底丟掉了麼?
糾正之前所犯的錯誤,勇於承認錯誤,在我看來只會讓人覺得羊城晚報是一個實事求是,敢於並且勇於承認報刊錯誤,並且刊登真實事件的新聞媒體。不是麼?
這麼說來的話,應該對你的工作以及對羊城晚報的新聞報業有著推動作用才對,不是麼?
再者,連**都說過要“實事求是”呢,並且,“實事求是”可是我們國家執政黨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一點,你不否認吧?
如果你不承認這一點。我希望你能大聲勇敢地喊出來,我想會有人請你去喝茶的。
而如果你承認了這一點。那麼就請你告訴我,為什麼我需要羊城晚報“實事求是”地報道新聞,挽回對我負面影響時,就變成了你口中的“絕對不可能”了呢?
好了,這個話題暫時告一段落。
在當時羊城晚報的採訪記者餘曉玲對我說了“不可能之類”的話後,我當時說實話是很憤怒的。從什麼時候開始,輿論已經變成這樣了?明知做錯了事,發出了錯的報道,但要更改、澄清、報道竟然是一句“不可能”,至於理由。因為羊城晚報是一個“大”的新聞媒體。
當時,我的妻子也從電影放映廳出來了,她也聽到了這些話,提醒我說既然致歉不行的話,就索賠吧,總好過白白受氣。
我一聽心想也對,因為我已經答應了那孩子李某的父母,儘可能地與羊城晚報達成協議,姑且權當是保持沉默吧,從羊城晚報這裡拿點補償金也不錯。
可是呢,餘曉玲大記者又給我來了句,以經濟補償彌補損失需要走法律途徑,否則羊城晚報不給予賠償。(是原話吧?)
我心中這就在想了,兩個方案你們這是打算一個都不履行了啊?
第一個方案:由你餘曉玲親自執筆寫致歉信,刊登於羊城晚報,因為你瀆職了,你身為一個記者,釋出公眾新聞的記者,竟然在沒有核實的情況下寫出了《偏科》這則報道,如果這都不算瀆職,那請你告訴我瀆職究竟是什麼。
不過第一個方案你拒絕了,理由同上文,因為羊城晚報是一個“大”的新聞媒體。
那麼就第二個方案:我保持沉默,你們羊城晚報給予我經濟上的補償,這樣對你們也好,因為你們不用掉面子(你們很在意聲譽,對吧?),不用遭到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同時呢,我對那孩子李某的父母也有個交代,畢竟那孩子的母親在電話裡說話時幾乎聲淚俱下還是挺滲人的。我想冒認就冒認吧,反正那篇《偏科》的報道已經放出去五天了,保不定還有多少讀者來詢問我,“呀,原來你是個初中生啊!”我這邊不說話含糊其辭也就是了,在從羊城晚報這裡得到補償的同時,也算是便宜了那個小孩,以後可以上個比較好點的學校。(呵,我想我那部《三國之宅行天下》小說多少會有點影響力吧,對於一個十七歲的孩子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