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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信和材料。

在我給孟書記的信上和材料上,有著明確的批覆,大意是請機械局解決,還蓋有省委辦公廳信訪辦的公章。

我的心頭一熱,原以為像我這樣的百姓所寫的材料,寄給省市主要領導後會像往常一樣,一去不再復返,想不到還真能得到省委書記和省委辦公廳的批轉,並且又重現在自己的眼前,批覆已指定市機械局妥善解決。

徐主任對我很熱情,詳細地詢問了我的情況,贊同我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做法,法院在這麼長的時間都不開庭,貽誤了辦案,這是不應該的。表示江拖雖已不存在,他會把這些情況向局領導彙報,解決好這件事。接著,徐主任拿了一張表給我填,列出要求解決的事項。

我想,局裡對我有這麼好的態度,省委領導對我的事情這麼重視,我也不能難為了他們,經過短暫考慮,便提出了這樣幾項要求:

1、恢復編制、安排工作或把編制掛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2、續辦已經中斷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

3、儘可能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看樣子,持續了十餘年的人事糾紛,終於有了解決的眉目,至少能夠恢復編制和續辦社會養老保險,找回一個人民教師所具有的名譽和尊嚴。

我深深感謝這位從上海來的新任省委書記,從他身上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溫暖。這個好訊息,我高興得告訴了所有的親友,他們紛紛向我祝賀,讚不絕口地頌揚這位素不相識的省委書記的工作效率。 電子書 分享網站

東檢託詞不立案 東院推找中院斷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自兩個月來,我數次去東湖區人民檢察院詢問,情況尚沒有什麼結果。後來,晏檢察官說已經找了一些當事人作了筆錄,還有一個正在外地學習,要等到回來後再找一下,然後看看怎麼辦。

這天上午,我再來到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晏檢察官表示:“材料已送到市檢察院去了,我們已經查了,夠不上罪,決定不立案,只能給你作口頭答覆。”

“按照規定,檢察院應該給我一份書面回覆,能不能把決定書給我看一下,我總應該曉得一點原因吧?” 我提出要求說。

“我們可以不給你,也不能給你看,對於你勞動爭議案的訴訟,中院有兩個檔案,一個是經濟庭發的,一個可能是告申庭發的,我們也搞不清楚,這件民事案子在中院怎會由經濟庭去管,當然,我們也不管哪個檔案對哪個檔案錯,那都是中院的事情,我們也管不到。”

“這麼說,中院經濟庭對我的訴訟還有一個檔案?是他們說不要開庭的?”

“是在中院發文再審之前,不是對你這件案子發的,也沒有註明是你的這件案子,那是一份發給下屬各法院的一份通知,主要是終止與江拖債權債務有關的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

“我起訴的那件勞動爭議案,不是經濟糾紛案,東湖區法院魏群負責的那份裁定書,既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又違背國家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明知故犯,就可以看成是枉法裁定。她的辦案態度也很惡劣,我把國家法律檔案翻給她看,她不僅不看,還把手一推,氣勢兇兇地說‘我還需要你教哇’,即使如此,我仍把法律條文抄錄了給她。”

“那只是辦案態度和業務水平問題,我們主要看她是不是主觀故意枉法,她根據的是中院前一個經濟庭的檔案,有沒有國家法律作依據,那是上面的事情,超過了我們所管轄的範圍。對於郭嵐和吳衛兵延誤辦案的問題,我們也去查了,郭嵐是庭長,她有權把案件交給下面的人去辦,在市中院指示覆查再審的發文上面,說江拖破產清算組有可能在二○○一年的上半年結束,起了一個誤導的作用,並且法律對於複查再審的案件是沒有期限的。”

“中院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