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覆查再審的發文,根本就不存在誤導,這裡僅指的是一個預計,同樣也包括了一月份,況且也不是要東湖法院到江拖清算結束時才來辦理,我提出的再審申請也提到了江拖的清算組在一月份解決完遺留問題,若沒有期限,中院的發文為何要強調‘加緊’?東湖區法院院長的批示也為何強調‘加緊’?現有關辦案人員這樣的說法說完全是抵賴。”
“這個不能這樣講。”
“這至少是違法違紀辦案。”
“你知道我們是幹什麼的嗎?我們主要是看是不是犯罪,其他的不歸我們管。”
“我起訴十個來月,不要說開庭,就連一次調解也沒有做過,到頭來甚至連預交的兩千多元訴訟費也給抹掉了,這如何保護老百姓的正當權益?中院指示覆查再審的發文以後,郭嵐和吳衛兵作為辦案的法官,在上級法律主管部門強調加緊的情況下,應該切實掌握被告的情況和動態。如果一個正待急救的病人,這個醫生推一下,那個醫生推一下,何不要等患者斷了氣才來搶救,你能說沒有期限?這不是瀆職是什麼?”
“按照規定,對於控告人來說,院裡是要給人家一份書面回覆的,不給回覆是不對的。”這時,在一旁聽了許久的一位檢察官插話說。想不到這裡的檢察官也有幫我說話的。
“我問過了,據說可以不給。”晏面紅耳赤地申辯。
這時,辦公室裡的幾位檢察官們一起發話,都強調要給。晏檢察官十分尷尬,只好很不情願地跑了出去,找了一本空白的手寫單子來說:“我只能跟你另寫一張,那份我們列印的不予立案的通知書是不能給你的。”
“那我知道你寫的是不是跟上面的一樣呢?能不能把列印的那份給我看看?”
“那份不好給你看,你要我也只能另外再寫個通知書給你。”可她卻又老半天填寫不出個名堂來,便推說過幾天再給我。
我又來到隔壁的東湖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室的李主任也說不能以書面形式答覆我,說法院有這樣的規定,可以用口頭方式答覆,口頭答覆為不予賠償。說這是院裡開會所作的決定,要紀檢跟我這樣講的。
“你們對原辦案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查得怎樣?”我說。
“沒,還沒有查。”李主任被問住了,顯得有些尷尬。
“你們能不能確認?”我直接了當地問。
李半天才回過頭神來,乾脆說:“我們無法確認。”
“那對不起,既然你們不肯書面回覆,對違法辦案問題又不去查,我只好用筆紀錄下來”
“可以。”
他又跟我解釋說:“有賠償就有對違法違紀的追究,這句話是連環語。”
我認真作了原話的筆記,當場請他逐字作了核對,有什麼辦法呢,雖然這樣做了,也不會可靠,但是不給書面回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了。
這時,監察室的另一位人員湊過來說:“這是院裡領導討論的意見,再說《國家賠償法》對法院民事裁定錯誤也沒有具體的賠償規定。”
“這不僅僅是裁定錯誤的問題,而是枉法裁定,翫忽職守,故意延誤辦案的問題。”我強調了問題的嚴重性。
“我們是根據院裡的討論答覆你的,現在也已經到了三個月,你可以上中院去申訴了。”李主任趕快推脫。
由於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必須先要得到法院對違法違紀的確認,而東湖區法院已經明確表示不能夠確認,我現在只有向上級法院提出要求得到確認的申訴。
我把材料的標題進行了修改,為《對東湖區法院有關辦案人員違法違紀、枉法裁定、故意貽誤辦案,本人要求確認和追究的申訴》。材料加進了“有關審判人員的瀆職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