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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可能給你那麼多的工資補償?”

“在《企業破產法》裡有明確規定,對於破產企業職工工資的補償,排在該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和破產債權之前。”

萬檢察官又問:“當時魏群拿裁定書下來的時候,你為什麼不去上訴,而要去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終結的裁定不能夠上訴,只可以提起再審。”

我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八條翻給萬看,繼續說:“本來我還想要求你們檢察院抗訴的。當時還找過這裡。”

“一審又不可以抗訴。”

“如果是可以上訴的裁定,當然也不需要抗訴。”說到這裡,我又翻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指出該裁定符合第一款的第(二)項。

我還告訴萬檢察官說:“你們民事行政庭的許處長,當時對裁定書所根據的‘有關法律規定’好難搞清楚。說如果去東湖區法院瞭解,又怕人家反問,講你們也是搞法律的,還會不知道哇,到時怕弄得萬一下不了臺,最後叫我還是先找一下中院再說。對於江拖那份沒有章子的除名檔案,許處長與處室人員都一致認定無效,單憑這一點也必勝無疑。你想想,如果在法庭上,我把一份這樣誰都列印得出來的檔案揚給大家看,誰又能說這份沒有公章的紙片是有效檔案?就連被告也只得啞口無言。”

“那份決定不符合程式,又無公章,當然是無效。”萬檢察官表示贊同。

“就是呀,這你也是知道的,按照程式,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要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廠務會無權開除職工。許處長說,如果法院判這份決定有效的話,檢察院會立即抗訴。”

萬檢察官最後談了談他的想法:“這件案子的情況確實很複雜,中院有關人員的牴觸也很大,我想聯手梁洪,作為市檢察院和市中院兩家去一趟東湖區法院,找他們院長,看看怎樣彌補一下你的損失。”

“《國家賠償法》對這方面好像沒有具體的說法,但在總論的第二條有個主導,現在國家也正在強調《憲法》和法律總論的運用。”我拿出《國家賠償法》,翻出總論的第二條,再翻出了第四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和第三十一條,請萬檢察官參考。

萬檢察官基本認可了我的看法,表示將把這些情況向檢察長彙報。 。 想看書來

拜會廳長徐菊生 已退二線難續調

二○○二年元月十七日,我與萬檢察官進行了一上午的談話,到了下午,天氣就變了,風雨交加,寒氣逼人。

昨天,我已用跟省農業廳徐菊生廳長通了電話,因他正在地區考察,到晚上才能回來,便約好今天去農業廳找他,所以下午一定得去見面。徐廳長到江西農業大學當了幾年黨委書記兼校長後,現已回到了農業廳。

我頂著寒風冷雨,來到省農業廳,經門衛的指點,去了新辦公大樓的605室。徐廳長不在,問及辦公室秘書,得知徐廳長已經退居二線,有時在這裡辦公,有時不在這裡,經常會去外面考察,今天上午還看到他還在廳裡。

我只好打他家裡的電話試試,果然在家。

“我今天一上午都在廳裡,不見你來,下午天氣不好,就沒有過去。”徐廳長在電話裡說

“上午碰到有事,我沒有過得來,要不,我現在到你家去。”我向他解釋。

“行,你過來吧。”

我來到省府大院的農業廳宿舍,這裡的房子已經重新蓋過,經詢問才得知徐廳長搬在101室。

多年沒有見面,徐廳長對我十分客氣,一邊問候,一邊忙著泡茶,說:“前幾天你打我的手機,我是正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