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宇才告訴我已被除名,幾經曲折,才於數天後拿到了一份檔案的影印件,但沒有公章,廠辦印發的時間又是一九九五年七月,對我多次提出蓋章和註明收到影印件日期的請求斷然拒絕。
2。在我向江拖提出申訴未被理睬的情況下,走訪了西湖區法院、市人事局、市人事仲裁委籌備處、均表示該決定無公章,不能作為立案的有效證據,只好多級信訪,請求能予行政協調的辦法解決。
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南昌市委和市政府信訪辦,聯合下發了《洪信訪字(1999)23號檔案》,將我的情況列為重點排查解決的物件。在這樣的情況下,江拖才於二○○○年元月,寫出了《關於秦付根同志上訪件調查情況的反饋》,上報給了市機械局。儘管“反饋”材料為推卸責任而任意歪曲、遮掩和編造事實,但已有江拖紀委的印章,市機械局又特意為我註明了給我“反饋”材料的日期,加蓋了局信訪辦公室的公章,“反饋”材料便成了有效證據。這樣,被人為設定的起訴障礙,總算得以排除,在得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後,即向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對於江拖“作為一級組織提供的材料能會有假?”,
作為一級組織向上級提供調查材料不應有假,江拖廠的紀檢和組織部是一套人馬、兩個名稱,“反饋材料”的內容,顯然是為了顧及該廠的一些方方面面。作為複查,本應找我個人談話,況且我還主動去廠表示要求能與面談,留下了電話和傳呼號碼,願隨叫隨到,可廠組織部沒有這樣做。
在“反饋”材料中,協議離崗卻變成了擅離崗位,在組織部聲稱我的調出早已作廢,我即要求返崗或把編制掛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卻變成了是廠裡要求我回來上班或把編制掛人才交流中心。我近二十來天守在學校被拒絕上班,卻變成了我置若罔聞,一直未回廠上班,材料還講出於對我的關心讓我去對方上班,謊言便不攻自破,對顛倒是非的無章決定不敢認定,避而不談,卻又硬撐著強詞奪理。
這樣的材料真的了嗎?
如果作為一級組織,都能實事求是,勞動者何需要《勞動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你能提供那些書證?”
我已提供的書證,主要有江拖在二○○○年一月的“反饋材料”,江拖一九九五年廠字(64號)無印章、無落款的“除名決定”,南昌市人事局幹部調出函,以及蓋有好幾個人事調動部門大印的幹部調動表,能證明自己工作表現的有江拖曾報市總工會表彰的“簡況”、獲獎證書、中國科協地理學會證件、出席市以上學術會議的照片、發表的多篇學術論文等。
有些關鍵的書證,如離崗協議在原校長夏振川手裡;如寫有被江拖組織部聲稱調出的蓋章作廢、拒絕我上班或掛編人才中心、逼我要鉅額買路錢內容的被迫“辭職書”(蓋有學校的公章),因在江拖組織部劉喚宇手裡。這些我均無法拿到,而當事人違法事實,其本人也不可能會寫給我,知情人作證有被打擊報復的顧慮。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有些證據還希望得到法院的幫助。
對於“怎樣才能證明起訴書中所舉的事實?”
江拖的“反饋”材料已經不自覺地暴露了當事人濫用職權、侵害我勞動就業權利的事實。
如有些證據和事實得到了認定,敘述了我的離崗待調是經過了雙方協商同意了的,這個書證的真實內容,且不說當事人夏振川現在不敢拿出來,就算其沒有保管好,也是他自己的責任。
又如有些內容明顯不能自圓其說,“反饋”材料既講我是透過與校方協商,被同意離崗以待調令,又說我是擅離崗位、沒有辦理任何手續,若書面協議不能作為手續,夏振川與我協商同意離崗,他應該負什麼責任?如果真是曠工。何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