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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五年之久,創下江拖廠的紀錄,這種說法如何解釋得過去?

特別是面對我給江拖、給市政府轉到江拖的材料所提到的重要事實,江拖的“反饋”材料不敢正視,更不敢提及解釋,迴避了劉煥宇稱我的調出過了三個月就已經作廢了的話,隱去了我連續“賴”在學校近二十天被拒絕上班的現實存在,對除名決定不蓋公章、不通知本人、又不肯出具證明,不敢亮出來加以解釋,……等等這些不可抹殺的事實,在面對面的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如何迴避得了。況且他們在“反饋”材料裡這樣做的表現,在證據學上其本身就是一種預設。

作為全權接管江拖的破產清算組,應該要求該廠的劉煥宇、以及已退休的夏振川到庭。即使這兩人心虛不敢到庭,清算組也能認定無公章的“除名決定”無效,駐清算組的中院鄒法官和焦法官就曾表示該決定無公章,是無效檔案,可以恢復編制、續辦社會養老保險等等。

報告在最後仍然寄希望於東湖區法院,指望能夠儘快給予開庭,作了特別強調:

延誤開庭,只有責任當事人所企望,只有他們才會竭力加以阻撓,損害的是法律的尊嚴,當然,本人也不會停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二月四日,我沒有找到郭嵐。

十二月五日找到郭嵐後,把《有關詢問情況詳細說明的報告》交給了她。問她說:“星期五(八日)是不是再來?”

“不用來了,有事會通知你。”郭嵐淡淡地說。

一個星期過去了,沒有任何訊息,既不好去詢問,也有些不大願意去碰釘子。人家不願意跟你辦的事,去了又有什麼用呢?估計現在又是跟我打時間的消磨戰,最後貽誤不辦,這種可能性很大,特別是碰到我這樣的案件,她會去得罪本院的同事嗎?江拖會坐等東湖區法院來開這個庭嗎?清算組的政府官員會真願意坐在被告席上讓她來開庭嗎?

又是一個星期過去了,法院還是沒有任何動靜,找這位女庭長又很是難找,找到了又還是那句話:“有事會通知你”。

一位熱心的同學對我說:“到法院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打錢,而且是要現的,我認識郭嵐,可以把她請出來吃餐飯,你可以好好跟她談談看。”

我難置可否。一是沒有錢來做這種事,就是有錢,哪拼得過一個單位?二是這件事本身就是自己有理的事,這樣做豈不反而違法了?況且人民法院的法官並不會全像他所說的那樣,法院畢竟是人民的法院,是共產黨領導下的法院。

本來準備用幾個月時間解決這個官司,想不到會弄成這個樣子,而且法律上確實有應該開庭的規定。既然想依靠法律維權,我又不得不去面對。

算起來,這件案子由市中院轉回東湖法院也已經差不多一個月了,郭嵐實際上早就表示了魏群負責的那份裁定書是錯誤的,中院發回東湖區法院再審複查,本來也應該是對案件在程式上的審理錯誤,要求他們進行復查,而且在質證時,他們就已經認定,哪裡要得了這麼長的時間?

情況是越來越複雜了。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痛斥法官不作為 延誤開庭急如焚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人焦急萬分,郭嵐卻把法律書還給我,叫我去找吳衛兵說去。

我找到吳衛兵法官,向他苦苦請求,不管是什麼意見,請儘快按要求上報中院,江拖一月份即會解決完遺留問題,清算組也將撤消。

吳法官愛理不理地說:“你的案子沒有辦法審理,你是一個知識分子,搞得成現在這個樣子,只能表示同情,你這裡什麼證據都沒有,我跟你辦不成。”

“怎可講沒有證據呢?江拖的‘反饋材料’就是證據,同時,這份材料又可以為那張無印章的決定佐證。”

“那算什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