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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鄒法官和焦法官一致表示,他們可以幫我恢復編制,調整工資,解決社會養老保險等,補發工資可能比較難。叫我速去東湖區法院,補被告名稱為江拖破產清算組,並轉告東湖區法院及時開庭。

在這裡,我還看到了東湖區法院在江拖破產清算前發出給江拖的訴訟通知書,以及江拖破產清算組的工作安排表上標有在二○○一年元月解決完遺留問題的字樣。

臨走時,鄒法官還收下了我的訴訟材料,叫我趕快去找東湖區法院的魏群。

中午,為了表示聽從鄒法官和焦法官的交待,我再給魏群法官遞交了一份《要求補更被告名稱的報告》及已增改名稱的訴狀,轉告了市中院駐江拖清算組法官的意見,請東湖區人民法院儘快給予開庭。報告為:

東湖區人民法院:

本人於2000年5月起訴的“江拖勞動爭議案”,因江拖現已被宣告破產,由依法組成的江西拖拉機廠破產清算組接管。為此,我先後向中院及清算組的中院法官反映,他們均表示“勞動爭議案”與其他債務案件不同可以開庭,清算組的中院法官要我依法向東湖區法院提出,更改原被訴人“江拖”為“江拖破產清算組”,請東湖區法院及時開庭。

因此,本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以及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就“勞動爭議案”協商一致於1996年8月20日作出的《勞動部對〈關於破產企業能否成為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將原被訴人“江西拖拉機廠”更改為“江西拖拉機廠破產清算組”;並請東湖區法院儘快給予審理為感。

此致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秦付根

2000年10月18日

該天下午,我趕到東湖區法院,法院的全體法官又均到外地審捲去了,要到下個星期才能回來。這下把我可急壞了。

我好不容易熬到二十三日星期一這一天,來到東湖區人民法院,找到魏群法官,遞上報告和補改了名稱的起訴書說:“中院在江拖的鄒法官和焦法官叫我更改被告名稱為江拖破產清算組,讓我轉告你們,請你們趕快開庭。”

“他們是什麼時候說的?”魏法官似乎覺得有些不大對頭。

“是在18號我到到江拖的時候說的,當天我就來找過你,聽門衛說,你們都到外地閱卷去了。”

“好,我會再去跟他們聯絡。”魏群法官答應道。

以後,我又多次去東湖法院找魏群法官,她卻總不予答理,問得緊時,就說到時候會告訴我的,打發我回去。

十一月六日,我來法院找魏群時,魏叫我10號來拿結果。我大吃一驚,尚未開庭,還會有什麼結果?

我趕緊問她是怎樣的結果,魏愛理不理,說到時候自然就會知道。我感到情況不妙,但又不好多問。

十一月十日星期五,我在法院等了一天,連魏群的影子也沒有看到。

直到十三日上午仍沒有拿到結果,下午等到五點多鐘,終於見到了魏群,拿到了一張《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

裁定書為: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0)東民初字第1198號

原告秦付根,男,44歲,漢族,南昌市人,系原江西拖拉機廠教師,住南昌市西湖區孺子亭路15號。

被告江西拖拉機制造廠,法人代表唐方明,該廠的廠長。

被告江西拖拉機廠破產清算組。

本院在審理原告秦付根與被告江西拖拉機制造廠、被告江西拖拉機廠破產清算組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因江西拖拉機制造廠已於二○○○年九月十五日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