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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民事裁定書以“江西拖拉機廠已於二○○○年九月十五日宣告破產”為由,裁定終結訴訟,原告預交的2040元受理費由原告承擔。且不說兩千多元起訴費去得冤,長久不得開庭審理令人費解,而作為法律文書的裁定,依照的卻是含糊其辭的“有關法律規定”,為什麼不寫明是何法何條?叫人如何信服?
本人認為:因企業被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組接管清算階段,企業尚未登出終止,不加緊開庭審理,而不切實際地裁定勞動爭議案件終結,有違《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於這種情況,國家勞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案協商一致,於1996年8月20日所作出的《勞動部對〈破產企業能否成為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明確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可以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也做了與上述規定基本一致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精神,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作為被訴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在本人於9月下旬得知江拖被宣告破產後,曾先後走訪了市中院及清算組的中院法官,他們都表示可以依法請清算組作為被訴人開庭,清算組的鄒法官和焦法官叫我速去東湖法院,更改原被訴人“江西拖拉機廠”為“江拖破產清算組”,請東湖區法院及時開庭。據此,我向東湖區法院遞交了報告,出示了有關法律條文,轉告了清算組法官的意見,並請能儘快開庭。但辦案人沒有理會。
江拖在12月26日召開債權人大會,明年1月為處理遺留問題,整個破產清算有可能在明年上半年結束,本人十分焦急。《東民初字(2000)1198號民事裁定書》所依照的所謂“有關法律規定”,沒有出處,無從查詢,在適用法律上造成錯誤,違反了法定所具有的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特請求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儘快開庭為感,以保障訴訟人所應有的合法訴權。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勞動爭議案件屬於非財物案件,收費僅為30…50元,沒有要求按標的計算,該案法院收取預交的訴訟費卻為2040元,是否合理?請予認定。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秦付根
2000年11月15日
十一月十六日,我來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申庭,該庭的一位負責人和一位法學研究生看了材料,都認為東湖區法院《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是錯誤的。那位法學研究生特別指出:東湖區法院有關辦案人員作出這樣的裁定,是侵害公民合法訴權的行為。他們告訴我,中院的申請再審,現已由書記官處分管。
我再來到中院書記官處,一位姓張的處長和一位書記官接待了我,他們審閱了我的材料,聽取了情況說明以後,認為符合再審的條件,留下了我帶來的全部材料,這時,我一顆懸著的心終於放下來了。
中院發文催再審 再審法官怨再審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我要求再審的申請,得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心情剛剛感到輕鬆些,就又為日益緊張的經濟困難擔憂。特別是為了這場官司的奔波,家裡早已是一貧如洗,孩子的外婆又病癱在床,孩子的媽媽不得不在家照料,一家子沉重的生活壓力讓我不知所措,想了許多解決生計的辦法,又一一否認。
打工?年級這麼大,哪裡肯要?做點小生意,又沒有資金。親友的借濟也不是個辦法,當了多年的老師,脆弱的自尊也令我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