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等均無因企業破產由清算組接管,企業尚未終止而就終結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規定。該裁定書有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條、《企業破產法》的第二十四條、勞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作出的《勞動部對〈關於破產企業能否成為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在適用法律上造成錯誤,特請求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給予抗訴。
十一月十五日,我到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遞交了要求抗訴的報告和有關材料。該處室人員當時就進行了討論,對江西拖拉機廠的那份沒有公章的除名決定,許處長和處室的檢察官們意見一致,都認為江西拖拉機廠辦公室以及廠務會均無權開除職工,該決定既沒有經過廠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也沒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程式,而且沒有公章,也不得生效。
對於東湖區人民法院《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根據《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和勞動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對〈關於破產企業能否成為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的發文,大家也認為可以抗訴。
但許處長又顯得有些顧慮,說:“萬一東湖區法院真又拿得出‘有關法律’的依據,那我們自己尚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條文,豈不丟人?若去問他們,他們回敬一句‘你們也是搞法律的,不會自己去找哇’,那我們不是更加尷尬。”
最後建議我還是先去找一下市中院,看看情況如何再說。
我著急地說:“我當時問過魏群,她根本就拿不出所謂‘有關法律’的具體根據,僅說是上面講的,如果檢察院能夠抗訴的話,按照規定,法院是必須開庭的,那樣就會減少許多曲折;如果現在去請市中院再審,等他們反覆一下,江拖很有可能就已經終結了,從清算組的工作安排表上來看,在明年一月份即會解決完遺留問題,江拖的破產清算將很快就會完畢,現在只有一個多月時間,已經相當緊迫,到時恐怕會來不及。”
許處長說:“如果東湖區法院說那個沒有公章的決定有效,我們馬上就可以跟你抗訴。只是這個裁定的依據很難搞清楚,他們上面是怎樣說的,情況也很複雜,中院與他們是上下級關係,事情好處理一些。你還是先找一下再說。”
見許處長這樣說,其他檢察官也在退縮,說清算組都是政府方面的人,他們檢察院也是吃政府的飯,不好得罪。
我請求許處長把要求抗訴的報告收下,再給考慮考慮,許不肯,堅持要我去找找市中院。
十一月十五日,我從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回來後,只好又只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三項: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我連夜寫了申請報告。要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消東湖區法院《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江拖勞動爭議案”提起再審。
由於時間緊迫,報告以十分焦急的心情寫道: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人系原江拖教師,2000年5月10日就江拖2000年元月《關於秦付根同志上訪件調查情況的反饋》,於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案民事訴訟。立案後經多次催辦,四個月沒有動靜,9月份據說按有關規定移至東湖區人民法院,又正遇江拖被宣告破產。為此,本人依法將被訴人“江拖”更改為“江拖破產清算組”,並請求東湖區法院儘快開庭,可拖至11月13日,卻意外地拿到了一張《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