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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想省委舒書記現在應該已經返昌,便打了個電話給省委組織部的同學,得到了證實。。

晚上,我來到了舒惠國已搬到一經路的新住處,忽然又有些猶豫。既來之則為之,周圍幾處都是武警、公安所在,站在這裡不知所措,反容易引人注目,便按了按院大門上的電子監控對講器。

裡面傳出一聲女音:“誰呀?”

像是舒惠國的妻子李老師的聲音,我趕快說:“我是小秦,原來在蠶茶所的小秦、秦付根,在學校教書的。”

“哦,是小秦啦,你現在在哪裡?”

“我現在在江拖,想找一下舒書記。”

“你找他有什麼事?”

“我有封信和材料交給他。”

“請等一下。” 顯然,她是要去請示舒書記。

過了許久,對講器裡又傳來了她的聲音:“小秦,你有信,你寄到他辦公的地方去。”

我愣了一下,著急地說:“他……他不在呀?……”

“你把信寄到他辦公的地方去吧。” 裡面硬邦邦地又重複了一句。

我趕緊說:“你是李老師?……”

這時已經沒有迴音了,我當然也很敏感,人家現在的處境畢竟與我有天壤之別,比不得以前可常坐在一起拉拉家常。我雖已看到了門上的信箱,可哪好直接就近投進去?

我只好在附近再找到一家郵政局,買好郵票,把信和材料寄向了省委書記的辦公室,這樣做也許有這樣做的道理。

三月二十五日,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節目播放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個法官因枉法裁判被依法追究判刑一年。聯想到自己的官司,便查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查到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魏群、郭嵐和吳衛兵的做法,不是正分別觸犯了這兩條刑律嗎?便萌發了向檢察院控告的念頭,寫出了《關於東湖區法院魏群、郭嵐、吳衛兵辦案瀆職,觸犯刑律的報告》。但此事重大,一時難拿定主意。

三月二十六日,我來到東湖區法院。徐院長告訴我,我的那份要求賠償的申請,已經交給了院紀檢監察室的李主任,現已立案。

我再來到院紀檢監察室,問哪一位是李主任,在門邊的一位指了指裡面,我向李主任說明來由,李叫我坐,問是不是本人,我說是,門邊的那位說他知道,並拿出了案卷,上面有徐院長的批示:請紀檢監察室確認。他們表示,這裡只能看一下有沒有違法違紀的問題,賠償是由行政庭管。

向不向檢察院提出刑事控告呢?

我的思想上展開了激烈的鬥爭,如果東湖區法院能夠依照《法官法》追究,那也用不著再去上檢察院了,不告吧,對東湖區法院的辦案前車可鑑,似乎不大放心,這次在紀檢監察室讓人也有一種自己查自己的人,怎麼可能的感覺,到時有可能又是走一下過場。告吧,還真於心不忍,這可是刑事案啊,他們都是正當年、前途無量的法官,而且,像我這樣一個普通的百姓,要與幾個法官作對,談何容易,弄得不好,也許會落到更慘的地步。但想到司法人員執法犯法,若是姑息,還不知以後會有多少人深受其害,影響到人民法院在人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這件事我去做了,至少也可以起到對這些人敲一敲警鐘的作用。也應該讓他們知道,國家的法律,是人民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