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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及時開庭。

市檢察院民事檢察處:這樣的決定不符合程式,而且連個章子都沒有,如果法院判有效,我們可以立即抗訴。

東湖區法院齊進斌法官說:現被告已登出,法院開不了庭,但政府是應該可以解決的,總不能讓一個沒有章子的決定毀掉你。

…………

可事實上我哪裡也沒有行通,近十個月的法院訴訟,甭說開庭,就連調解也沒有進行過一次,就這樣隨著江西拖拉機廠的終結而結束了。現實已把我這樣一個普通的教師拋入了絕境。在這無路可走的情況下,幾次欲上京反映。

這些天在電視裡看到您的良好形象,油然產生了希望,特向您寫上這封信,指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當天,我帶著疑惑,也帶著一份希望,把信和有關材料發了出去。

東檢介入錄案情 省委書記暖人心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我來到東湖區法院,紀檢監察室的答覆是:還正在查,賠償不賠償不是他們的事,他們只是查查違法違紀。

我問還要查多久的時間,回答是說不到,我說按照法律規定是兩個月,現在已快到期,他們不做聲。

十八日,我接到東湖區人民檢察院的傳呼,說我交給市檢察院的材料已經轉到了所屬的區檢察院,叫我去一趟。其實,我在前幾天到市檢察院詢問時,已經知道了這回事。

我來到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法紀科,一位姓晏的女檢察官和兩個司法學校的實習生接待了我,作了一次筆錄。

這次主要詢問的是:我何時因人才流動而失業,原江拖對我進行了怎樣的刁難,我拿到那張未蓋公章的決定檔案的情況,原江拖與我達成的協議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既然是協議離崗又為什麼說是曠工,既同意了你調出又為什麼說簽章作廢,既不肯對方暫借又為什麼不讓你回廠上班,我到法院起訴時提供了哪些證據,魏群為什麼不依法請清算組作為被訴人開庭,魏群在給我終結訴訟的裁定書時是否拿得出“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據,有什麼跡象發現其有徇情的可能,市中院提起再審的態度及其發文給東湖區法院的內容,郭嵐、吳衛兵對複查再審的態度等等。

我一一作了回答,看上去,東湖區人民檢察院的辦案工作是認真的,法紀科的科長也同我見了面,問了一些簡單的情況。

我對法紀科科長說:“本來我是應該把材料直接交給你們區檢察院的。”我順手指了一下窗外相鄰的東湖區法院,繼續說:“他們就在這裡,跟你們僅為一牆之隔,對你們來說可能蠻難辦,這才把材料交給了市檢察院。”

“不要緊,我們又不是隻辦你一個這樣的案子,這是市檢察院拿下來的案子,我們是不會留情面的。”這位科長會意地說。

“我們一定會依法辦案。”晏檢察官也表示說。

我向他們表示了深深的謝意。

這次到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後,感覺精神特爽。但是經驗告訴我,在一張緊密龐大的關係網裡,現實不容我過分樂觀,不久就有可能會出現反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還算是理想的。

四月二十二日,我按江南都市報記者的要求,把我打官司的事情,壓縮到一千多字作為訊息報道。夏震記者說:“人才的合理流動、司法上的反腐創廉,都是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你的遭遇曲折離奇,現又由勞動爭議案轉為追究司法瀆職和行政賠償案,該稿發出去,在社會上一定會有很大的影響,如果江南都市報社萬一不敢發,我就去聯絡其他報紙來發,還可與幾家報紙聯合進行專題採訪報道。”

可是該稿在很長一段時間沒有訊息。後來得知確實遇到了一定困難,新聞單位的領導怕犯錯誤,他們特別看重新聞導向。

五月七日,與一些中學時的老同學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