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的後果,哪裡還要弄得到現在由省委書記和省委辦公廳來批覆解決。”
談到江西拖拉機廠的除名檔案上為什麼沒有公章。唐想當然地說:“在檔案裡的那份,應該會有章子。”
“給我的那份影印件,劉煥宇說是拿檔案裡的那份檔案影印的。”我給予指出。
“要找個人檔案裡的那份檔案。”唐解釋說。
“問題不在這裡,我當時就要求他們蓋章,或者另外給予證明,他們都不肯,還找了江建林廠長本人,江廠長還說這是內部掌握的,不對外的,不能蓋章。廠裡這樣做,本身就是違犯勞動法規的。”我直截了當地說。
我出示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項:
企業開除、除名職工應發給通知書,辭退職工應發給證明書。職工對此不服,申請仲裁,應提供通知書或證明書。
“對於拿出去的那份是應該蓋章,這些人也真是,既然認為是事實,有什麼不敢蓋的;對於發出去的檔案,下面看看就扔掉了,蓋不蓋章都無所謂。”唐書記還告訴我:“你的檔案及其材料都已經被局裡調上去了,前些天劉煥宇還寫了一份材料交給了局裡,是以新豐管理處的名義寫的,他現在也在新豐管理處工作。”
然後,唐方明跟我交底:“由於是這種情況,我這個時候也不好作什麼決定,要等張書記找我通了氣以後再好說。”
這次我與唐書記的談話,進行了兩個多鐘頭,感覺上還是可以的。
當天下午,我來到市機械局向張書記彙報。說到劉煥宇寫了一份材料給局裡時,張書記說:“劉煥宇是以單位名義寫的,是代表組織的,不能只是代表個人。這樣推來推去是沒有用的,最後還是要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她這樣一說,事情似乎又要冷下來,我便說:“你叫我透過法律途徑,那現在哪個部門可以作被告?”
“應該把學校作為被告,起訴學校,都是那個學校搞出來的事情。”
“學校沒有法人資格。”
“現在學校雖然劃出來了,但上面有教委。”
“決定是廠裡作出來的,當事人夏振川和劉煥宇的關係現在也都在廠裡這邊,法院也說學校不能成為被告,我手上也只有江拖的證據,沒有學校的證據。”
“像這樣的話,那就都沒有被告,什麼事情都解決不了。這幾天工作忙,我沒有去找唐方明,但這兩天一定會去找,叫他正面答覆你。”張書記不耐煩地說
我出來後,情緒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樣下去,情況又不知會怎樣變,現在只有摸著石頭過河了。我越想越玄乎,即使法院還有再審的可能,我何敢再惹,法院這樣的審法,都已經被他們審怕了,我哪裡還敢再交和交得起這樣的訴訟費?一家子的生活都在指望我,這樣的官司我哪裡還拖的起?
中院梁洪好態度 秉公表示定查處
二○○一年九月五日下午,我懷著煩燥不安的心情,來到市中院紀檢監察室。我要求追究東湖區法院有關法官的案件,已經落實到了紀檢監察室的梁洪主任手上。
與我的原先的意料相反,這位梁主任對我是十分熱情,辦案態度認真,富有正義感。當然我也想到:常在水邊走,難保不溼腳。原來在東湖區檢察院審理時,那些檢察官們開始不是也表示得那麼好嗎?後來還不是全變了。
今天這位梁主任又會不會與他們一樣呢?但在我的感覺上畢竟有所不同。
梁主任告訴我說:“案件的前一段我們已經查過了,對於東湖區法院的魏群,我們本來準備處理她的,但考慮到中院在江拖破產時,下了一個文,指示基層法院終止一切與江拖的民事活動,是清算組的中院法官到東湖區法院,拿給魏群的。主要的責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