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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後一階段審理的郭嵐,因為東湖區法院作出裁定書後,中院又下了個文,作了明確的再審複查指示,郭嵐沒有按要求加緊執行,結果把案件給耽誤掉了。”

對魏群所負責的《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是否屬於枉法裁定的性質,我把事情的經過詳細地講述了一遍。

“這主要是牽涉到中院經濟庭的那個檔案通知,說起來也是不對的,不能因為江拖破產清算就不依法辦案,終止其他一切民事訴訟。我正在考慮這個問題。”梁洪主任表示說。

“問題在於即使中院經濟庭的檔案失誤,魏群當時是已知國家法律和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的檔案有明確規定的。作為法官,她應該把這些情況如實向上講清楚,在二○○○年十月中旬,當我向中院在破產清算組的法官反映情況時,鄒法官就曾經表示魏群沒有跟他們講清楚,也沒有提到那份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的檔案,他當時也不瞭解情況,差點終結掉這個案件。又如中院在我依法申請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後,瞭解了情況就非常重視,很快發文給東湖區法院進行了補救,並對江拖破產清算組不久將撤消的情況,特別強調了‘加緊’。”我分析了問題的嚴重性。

“有一次,我與原在江拖清算組的鄒夢和焦宜松,正好碰在一起,曾經談到了這個問題。江拖被宣告破產、由清算組接管以後,東湖區法院是應該請清算組開庭的。特別是最後的一階段,中院已經發文指示東湖區法院加緊審理,可他們還是延誤了開庭,這完全是庭長郭嵐的責任。對於這樣一段,我們準備好好查一查,一定會依法處理。只是對你要求解決工作的事,可能中院解決不了。”梁主任坦率地說。

“有你們這樣好的辦案態度,我還有什麼好說的呢?只要能給我一個公道,其他的都無所謂。”我作了表示,並翻出國務院的一個檔案通知,接著說:“說起來國家的法律法規還是比較健全的,本來江拖的這種破產方式是不應該出現的,你看看這個檔案,不知你會怎樣理解。”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997年3月)》第九項是:

國家鼓勵優勢企業兼併困難企業,兼併企業要全部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並負責安置人員,不能搞“假破產、真逃債”的“整體接收”或“整體收購”的方式。

“正因為江拖是被江鈴集團整體收購,而不是兼併,所以收購企業在法律上沒有延續破產企業作為被告的義務。我覺得江拖的這種破產方式不大符合國務院的這份檔案規定。”我補充說。

“就是呀,但他們這樣做屬於政府行為,我們也沒有辦法。”梁主任感嘆地說。

對原江拖在我的問題上的所作所為,梁主任十分氣憤,說:“原江拖的那份沒有公章的除名檔案,完全是無效的檔案,我都懷疑那是個假檔案,真檔案怎可能會沒有公章?他們這樣做,我們甚至都可以追究偽造公文的責任,你後來以原江拖的‘反饋’材料作為有效證據來起訴是對的。如果你僅以那份沒有公章的檔案來起訴,叫我也不會受理,他們還有可能會抵賴。”

說到我的信訪材料,經寄給省委孟書記和省委辦公廳批轉後,南昌市機械局到現在還沒有及時幫我解決。梁主任說:“我可以告訴你,這種情況解決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這是有規定的,你可以再向省委孟建柱書記反映,我看那些人的官還想當不想當。”

梁主任又問我:“對於你這樣艱難曲折的維權經歷,完全可以寫出一部很有影響的書,在社會上一定會有很大的反響,這樣的情況你為什麼不向媒體披露?”

我心想,要真那麼容易能夠披露,自己當然求之不得,而各新聞單位都強調新聞導向,像我這麼敏感的話題,那個媒體敢涉及?原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