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警方的供述中,同樣強調了此事,並且有當時的監控影片為證。”
“基於以上理由,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後,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金勝這一招,嚴格說起來,算是鑽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權的上訴狀達到了上訴的目的,然後開庭就變更訴訟請求。
甚至新的上訴狀裡面,在最後的請求部分,也在偷小雞。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二審上訴狀中,必須寫清楚上訴請求?。
金勝寫是寫了,乍一看絕對符合要求。
但是仔細一推敲,辯護的意圖就很模糊了。
因為沒有明確,請求了哪一方面,到底是‘無罪’、還是‘罪輕’。
在金勝的心裡,只要能打掉‘故意傷害罪’,並提出了能減輕處罰的有利點就行了。
那麼新的認定,就指定不會是更加嚴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只是一個‘過失致人死亡’,還能適用罪輕原則,三年以內就很合適。
甚至就連‘正當防衛’也不是沒機會。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
其實說穿了,如果邱光偉當時沒有退那一步,繼續上前攻擊的話,章權在一審的時候肯定已經打贏了,早沒金勝什麼事了。
“咚...”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環節。”
主審法官王雲友宣佈進入了下一環節後,轉頭看向了金勝。
“被告辯護律師,你方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交法庭。”
“沒有”
“那麼對於公訴方提出的證據,有什麼問題嗎?”
“沒有”
連續兩個‘沒有’,直接給眾人都搞懵了。
金勝也是無語的撇了撇嘴,面對全都一目瞭然的東西,不然還能怎麼辦。
難道去質疑路人的口供啊!
還是說去質疑監控影片?
本來就是個罪名的認定問題。
主要還是需要在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辯論環節發力。
“咚...”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公訴方,你可以開始了。”
公訴人席位上,男性檢察官開始發言。
“被告辯護律師剛才所說,一審對於‘故意傷害罪’認定中,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主觀要件。”
“那我想問問,在監控影片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拿到鐵質的水管後,揮舞了3次。”
“前面兩次落空後,在第三次揮舞的時候,右腳同時上前邁了一步,這才擊打到了被害人邱光偉的頭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是故意。”
“如果僅僅只是為了自衛,被害人在明顯已經停止了侵害,甚至主動後退了一步的情況下,被告人為什麼還要抬高手臂,揮出第三次。”
“這難道還不是直接奔著傷人目的去嗎?”
金勝要的就是對方質疑這一點。
否則怎麼引出自己的觀點。
眼下公訴方說完後,金勝立馬回應道:“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這件事情的起因是什麼?”
“在‘故意傷害’的認定中,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本案的‘因果關係’呢?”
“在監控影片,我們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當事人好好的走在路上而已。”
“被害人卻突然手持匕首從店裡衝出,攔住了我的當事人。”
“從說話到攻擊行為的展開,中間的時間可謂是相當的短暫。”
“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從店裡面衝出來,又或者沒有手持匕首進行攻擊,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