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沒有過來,我就登入了交管App,使用了一鍵挪車功能,直到一個多小時後,對方才慢悠悠的來了。”
“好的,那麼當時你們是不是發生了爭吵?”
“是的,我埋怨了幾句後,對方就直接開口罵我,我們就吵了起來。旁邊有人看到,過來勸架後對方才開車走人。”
“你當時心裡是不是很生氣?”
“對,這件事明明就是對方的不對,為什麼還能如此的理直氣壯,我想不通。”
“所以,當你在行駛的時候,心裡是帶著一股怨氣的,對嗎?”
“對的。”
韓再興的辯護律師這時候對著主審法院說道:“法官閣下,我沒有問題了。”
金勝算是聽出來了。
對方估計是想往情緒過激這一點來引導,讓法官能夠前期有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以便於後期的辯護。
有點東西啊!
這樣來看的話,韓再興剛才說的那一段話,是不是設計好的?
自己最近是不是膨脹了,犯了輕敵的錯誤。
金勝不動聲色,接著看下去。
主審法官舉起法槌敲了一下道:“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舉證質證,由公訴方出示證據。”
東方明拿出證據清單,開始說了起來。
“第一份是車禍現場的監控。”
“被告人當時驅車經過事發地時,放下車窗後停留了2分13秒。”
“期間一直都在觀察車禍現場的情況。”
“第二份是救護車當時行駛時的車載影片。”
“被告人在長達20分鐘的時間內,已經明確的聽到了救護車鳴笛示警,卻依舊沒有做出任何的避讓行為。”
“在影片第3分鐘22秒、第7分鐘45秒、第14分鐘17秒,三個時間節點都有明顯故意阻擋的行為。”
“甚至在救護車駕駛員明確喊話,車上有極度危重的病人需要及時得到救治的情況下,依舊沒有避讓。”
“期間喊話重複了三次。”
“第三份是道路沿途的天網監控影片。”
“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在聽到救護車喊話時,一副毫不理會,甚至是露出了笑容的表情。”
“第四份證據,是曙光醫院出具的死因報告。”
“報告中指出,是由於送醫不及時,在前往醫院的途中,傷者出現了氣胸、休克等症狀,造成體內大出血死亡。”
“第五份,是由當時負責急救的醫護人員所出具的證人證言。”
“第六份,是被告人在接受交警詢問時所做的筆錄以及錄影。”
“從中可以清晰的體現,被告人在得知了傷者因無法及時送醫死亡後,絲毫沒有任何的悔意。”
“完全一副無所謂的態度。”
“公訴方還有兩名來自三甲醫院的專家證人,以及當時駕駛救護車輛的駕駛員賀文定,均可以作為證人出庭。”
“公訴方證據出示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