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20部分

不實之處是,報道稱老人在醫院等死,而事實上老人第二天下午就自己回家了。而且,該報道一經刊登,就有無數網站轉載,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惡劣影響,如今,該片報道影響了原告四人的工作(都丟了工作),而且日常生活也受到了極大地影響,原告的社會名譽收到了極大的損害。

作為被告,報社收到法院的傳票,當時就請了律師,律師找李月瞭解了具體情況,並把當日老人被撞倒的目擊證人,以及後來的旁觀者都找來了解情況,還找到了當日在場的110巡警,確認李月的報道基本屬實。

在醫院巡警誤認為李超是肇事者,讓他去交費的時候,老太太的女兒沒有向警察說明情況,而是保持了沉默。李月的報道中說,當時的情況,作為知情者,還是當事人的女兒,她保持沉默就給巡警的造成李超是肇事者的錯覺。這個猜測,醫生和110巡警都可以作證。

至於老人病情惡化,是因為她的幾個子女的談話,老人的兒子李超墊付了醫藥費,老人的兒子不僅不感激反而認為李超是冤大頭。李月是根據醫生的描述,沒有添油加醋。

老人經過搶救,病情穩定了,需要家屬繳費的時候,這些家屬們一個個都不見了,也是事實,至於他們說的回去湊錢,這是他們的說法。

李月認為他們是故意逃費也有事實依據的,電話自然關機是偶然現象,這幾個人的電話不可能同時沒電關機,況且是關機一整天。

老人的女兒第二天到醫院要求籤字售書的時候,也沒有還錢的行為。因此李月認定他們是故意逃費,說他們把老人扔在醫院等死也沒錯。

醫院的確是下了病危通知書的。在下了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作為家屬,即使是回家湊錢,也應該留下人看護吧,而這些人沒有一個留下來,以至於需要手術的時候,居然找不到病人家屬簽字。

報社領導把一切經過了解清楚之後,覺得這是一個擴大報紙影響力的機會,這次訴訟報社肯定是能夠勝訴的,作為新聞機構,他們的報道沒有歪曲事實,作為這場影響巨大的官司,一旦報社勝訴,他們報社的名聲就會更上一層樓。

最後領導拍板,全力以赴,打贏這場官司。他們請來了人證,包括事發當日的目擊者十多個,還有當時的巡警、醫院的方正醫生。

法院開庭當日,旁聽的人坐得滿滿的,根據原告律師的訴訟請求及理由,辯護律師逐條反駁並請證人陳述了當時的情況。

辯護律師就老人第二天下午痊癒回家的情況,請了方正醫生向法官大人講述當時老人的病情,醫生向法官出示了老人的病歷,當時老人的病情,已經是生命垂危,經搶救病情初步穩定,需要手術治療的時候,家屬們都不在醫院,護士、醫生都先後給家屬打過電話,這幾個人的手機一直都是關機。

後來老人是在李超的照顧下,病情好轉,第二天才取消了手術。後來老人痊癒出院,醫生把這其中的原因歸結於老人的體質和李超的按摩。

最後,就李月的報道使用了實名,律師給出了這樣的解釋,報社使用實名報道,是為了尋找到這幾個家屬,是希望認識他們的人看到報紙以後,督促他們儘快到醫院為老人手術簽字。

就原告律師稱報社的報導導致原告四人失去工作,並對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要求法庭支援原告的賠償請求。

被告律師則辯稱,被告的新聞報道,文章內容完全屬實且沒有不當評論,不存在對當事人的侮辱、誹謗行為,

作為新聞機構的重要職能就是作為輿論工具,只要新聞機構所批評、評論的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評論是公正的、善意的,監督主觀上是出於善意和誠意的,而且是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的,是公正的輿論監督,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