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和實際價值為自變數的等式另一邊函式的值,即具有相對性。
“反沈雷第一法則” (Anti Sunline’s 1st Law)中的那兩個定義,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當成具有絕對性。但是請注意我所註明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不一定僅有在一種情況下,也不能去除這個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來認識這個絕對性。
如果把兩條法則中的同名定義誤認為是一個,那麼可能犯了定義錯誤,當然他們在更大的範圍裡面具有同一性,但真正理解它們必須超越,超越我下的這些定義本身,才能達到。
3.如果一個思想的“實際價值”的發展速度快於“公認價值”的發展速度,如果它的“實際價值”大於“公認價值”,那麼,它將成為“優良思想”。如果一個思想的“實際價值”的發展速度慢於“公認價值”的發展速度,如果它的“實際價值”小於“公認價值”,那麼,它將成為“劣等思想”。
4.思想由於不像貨幣一樣會因為擁有而減損其他人擁有的可能,相反可能促進其他人擁有的可能,即任意的兩個以上思想都可以被一定範圍的人類全體擁有,而不減損其自身的數量或者質量,相反可能促進被擁有的思想的發展,即被擁有反而可能增加了這個思想的數量或者質量。
5.在真實下和在實際中可能的發展是不同的。因為假設真實下的發展是沒有相互阻礙,只有相互促進情況下的最優發展,這種情況在實際中是並不存在。我說的阻礙不是指衝突,因為某些型別的衝突可能導致發展,而不是阻礙發展。
6.公認價值的存在是以人們已經知道為前提的。如果人們不知道某個思想的公認價值,那麼這個思想的公認價值就不存在。至於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如何去形成一個思想的公認價值,不在本條論述範圍之內。
7.在註解6成立的情況下,如果人們不知道公認價值的實際變化,例如數量和方向,他們的公認價值就固定在過去的那個公認價值上。
8.接著舉幾個相對具體一點的例子,至於更加具體的例子,讀者可以從相對不具體的自行匯出,我不寫在這裡。
假設:
“混亂”和“秩序”初始價值都是1。
如果,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和“秩序”的公認價值如果同樣是1,那麼“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所描述的驅逐現象並不發生。
如果,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 的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
同時認為“秩序”的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
那麼很明顯,“混亂”由於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劣等思想”,而“秩序”由於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優良思想”。
這樣根據“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此時該“樣本人群”選擇“混亂”為主流思想。
如果,一定“樣本人群”認為“混亂” 的公認價值小於1,例如是:。
同時認為“秩序”的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1,例如是:。
那麼很明顯,“混亂”由於公認價值小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優良思想”,而“秩序”由於公認價值大於實際價值,那麼它是“劣等思想”。
這樣根據“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此時該“樣本人群”選擇“秩序”為主流思想。
8.1讀者讀到這裡應該已經十分奇怪了,剛剛上面舉的兩個例子裡對於兩個思想的公認價值都是“此增彼減”的,可以用“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中“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