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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思想”和“劣等思想”加以解釋,那麼如果發生並非“此增彼減”的情況,例如“同增同減”,或者“一增或減同時另一不變”的情況,如何用“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加以解釋呢?

如果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可能就沒有跟上我的思考了,要抓緊啊。

看到這裡,讀者可能已經能夠發現上面所述的註解2中“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中“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是相對的概念所隱藏的含義了。

人類的思想不是無限的,全體的,所固定的只是部分,也僅僅可能只是一個部分啊。

8.2要回答註解8.1的問題,必須對“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 )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好,先看看“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的初稿中的部分定義:

實際價值低於公認價值的思想,即“劣等思想”。

實際價值高於公認價值的思想,即“優良思想”。

“劣等思想驅逐優良思想”

8.2.1先看兩個思想的公認價值“一增或減同時另一不變”的情況,要解決這個問題特別簡單,真正簡單嗎?不在本條加以論述。

只要再下一個定義,“將公認價值等於實際價值的思想,叫做“平等思想”。”就完成了原法則的修正。

在“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中,如果存在“平等思想”的話,那麼將發生“劣等思想”驅逐“平等思想”,而“平等思想” 驅逐“優良思想”。

8.2.2再看一下,如果發生看兩個思想的公認價值“同增同減”的情況。

首先,兩個不同的思想僅僅以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這個量,是無法直接加以比較的!因為這兩個思想實際價值的量可能不同!先前我只是假設兩個思想的初始實際價值為1,這是個理想模型中一個理想的假設。因為思想本身的實際價值可能會發展,即可能其實際價值不等於1,並且任兩個思想在同一時刻的實際價值不一定是相等的,在這種情況下各思想之間僅僅用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這個量是無法相互比較的。

其次,兩個不同的思想僅僅以公認價值的量也是無法直接加以比較的!其實讀者從“沈雷第一法則” (Sunline's 1st Law)中“優良思想”和“劣等思想”的初稿中的定義就可以發現了,決定思想歸屬的其實是實際價值和公認價值之間的一個相對的量(當然不一定要用量,要用比例也可以,這裡只是為了描述清晰,避免重複可能造成的誤解而已)。

這樣,定義一個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再與實際價值的比值的量就可以進行相互比較了吧?

我在思考人類是怎麼進行這種判斷的?

於是,我再下定義進行修正。

公認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再與實際價值的比值如果是正的,那麼說明是高估了該思想的實際價值,即該思想相對劣等。相反,這個比值如果是負的,那麼說明是低估了該思想的實際價值,即該思想相對優良。這個比值的正負,是一個方向上的量,可以說是個向量的方向,而那個比值的絕對值是個長度上(類似的太多了,可以隨便取)的量,可以說是個向量的模。用這個比值可以對比兩個思想的相對優劣性,就可以決定該思想的相對優劣性這裡把它取名為“相對思想優劣量”。

8.2.1.1用例子來說明這個“相對思想優劣量”起的作用,最後再推匯出最終的修正案。

還是同樣的例子。

一定“樣本人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