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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可能在人學中存在的話,那麼,它必須是變化的,它必須成為總體化的。不言而喻,這個雙重的要求規定了自黑格爾以來被叫做‘辯證法’的這個存在和認識(或理解)的運動。”(《辯證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版,第2頁)

辯證法要求真理的變化性,這應該是好理解的,意義自明,無須多言。而辯證法要求真理成為總體化的,則不那麼好理解。對此,一種通常的觀點是,將總體化理解為一種確定的整體性;真理成了整體性的真理,即關於整個世界的真理,或整個世界普遍存在的真理、“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而不是指在一種總體化的過程或努力中不斷形成的真理。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真理“變化”的要求也就落空了。

當薩特說,辯證法是總體化的,他的意思並非像人們通常理解的那樣,是指辯證法外在地觀察、研究一個統一體或某種總體性。薩特在批判美國社會學方法論時指出:“對於辯證的總體化的運動,人們用一些事實上的總體來取而代之,這自然導致對辯證法和歷史的拒斥,其原因在於辯證法首先只是一個形成過程中的統一體的真正運動,而不是對一個已經形成的統一體的研究,即使這種研究是‘功能性的’和‘動態的’。” (《辯證理性批判》,安徽文藝出版社版,第60頁,譯文有更動)

第二部 介入(1939…1970)知命之年(1957…1965):辯證理性批判(3)

在薩特看來;辯證法的起源是被自己的物質性所支配的人的實踐;辯證法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從自己的實踐和異化中獲得的體驗(實際上每個人都在這樣做),又是一種重新構成的人類歷史和構成方法,它可以讓人們把握正在進行中的總體化過程。 總而言之,辯證法應該是身處總體化過程中的人的思想,而且這思想自身也是總體化的。

有一種觀點認為,薩特所說的總體化只是就個人而言,因此是成問題的。實際上,在《辯證理性批判》中,薩特從來沒有將個體的人孤立地抽取出來加以研究;當他說到個體時,總是將個人與他人、群體、階級、社會聯絡在一起。他明確指出:“我們的批判研究的著眼點完全在於個體生命和人類歷史之間的根本一致性(或者從方法論的角度說,是‘它們的相互透視’。”“我們每一個人在人類歷史中同時地既是個體又是總體。”(《辯證理性批判》,安徽文藝出版社版,第204、192頁,譯文有更動)

他認為,那種抽象的人(man)是不存在的,只有透過其所屬社會和驅動他們的歷史運動來自我確定的人們(people)。辯證法應該來源於這些具體的人,而不是什麼超個體的總體。

個人實踐的總體化與階級實踐的總體化是否是互不相干、兩回事情?薩特並不這樣看。首先;個人和階級是不可能截然分開的。他說:辯證法的物件“就是在社會領域中的個別的人,是處於集體物件的和別的許多個別的人的環境裡面的階級之中的個別的人,就是由於勞動分工和剝削而被異化、物化、神秘化而又用了歪曲的工具手段同異化進行鬥爭——儘管也慢慢地獲得一些進步——的個人。” (《辯證理性批判》,商務印書館版,第98頁)離開了這一個個活生生的人,哪裡有什麼階級?反過來也一樣,不具有某種階級屬性的個人也是不存在的。薩特同時承認這兩個方面,而不是顧此失彼。

其次,跟上述對薩特總體化思想的指責相反,薩特不但承認在個體總體化和社會總體化之間有著某種矛盾衝突,還承認社會總體化的結果對於個體的支配作用和規律。他說:“我完全同意,有一種社會事實的特定實在。這個實在正好意味著:關涉到這個實在的每一個個體總體化都會歸於失敗,被它所偏離,或者成為一種否定的總體化。重要的是,這些社會事實畢竟是集體的社會活動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