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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三、宣佈因饑荒自賣為奴婢者,一律“免為庶人”。這裡限定的“自賣”只是當時奴埠買賣的一種形式,其他還有“略賣”、“出賣”等。如果再從自由民淪為奴嬸的渠道論之,形式就更多了。因此,這項法令並不是要廢除奴隸制,而是有限地釋免一些“自賣”者,儘管如此,它對解放社會生產力還是有益的。

四、重農抑商。中國自古就是一個農業大國,重農有其歷史必然性。重農抑商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始自商鞍變法,商秧認為工商業嚴重妨礙“重農”政策,因為在商品經濟獲得一定發展的前提下,從事工商更容易獲利。對此,史學家司馬遷曾概括指出:“以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在工商業的利導下,大量農民紛紛脫離農業轉而從事工商,這在農業生產力不甚發達的情況下是有害而無益的。正因為如此,劉邦君臣繼承了這一政策,並具體規定:不許商人衣絲、操兵器、乘車騎馬,不許商人從政做官,並加倍徵收他們的人頭稅。

五、減輕田租,十五稅一。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