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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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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設想,如果條件許可,最好是夫妻二人各有自己的住宅,居住有分有合,在約定的分居時間裡互不打擾。這個辦法能夠有效地保證各人的自由空間。聽到我的這一設想,有人表示擔憂:它會不會導致家庭關係的鬆散乃至解體?我當即申明,我的設想有一個前提,就是婚姻的愛情基礎良好,並且雙方均具備自律的自覺性。然而,儘管如此,我的確不能否認可能出現的危險。問題在於,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萬無一失的辦法以確保一個婚姻絕對安全。在一切辦法中,捆綁肯定是最糟糕的一種,其結果只有兩種可能:或者是成全了一個缺乏生機的平庸的婚姻,或者是一方或雙方不甘平庸而使婚姻終於破裂。

其實,愛侶之間用什麼方式來保持必要的距離,分寸如何掌握,都是因人而異的,不存在一個普遍適用的方案。我想強調的僅是,一定要有這個保持距離的覺悟。從根本上說,這也就是互相尊重對方的獨立人格的覺悟。唯有親密有間,家庭才能既成為一個親密生活的共同體,又成為一個個性自由發展的場所。我相信,這樣的家庭是更加生機勃勃、更加令人心情舒暢的,因而在總體上也必然是更加穩固的。

2002。3

夫妻間的隱私

夫妻間是否應該有個人隱私?我的看法是:應該有,——應該尊重對方的隱私權;不應該有,——不應該有太多事實上的隱私。

隱私是指一個人不願意向他人公開的隱秘經歷。所謂隱私權是指,只要這種經歷不包含損害他人的情節,任何與此經歷無關的人包括政府都無權過問,更無權強行公開。尊重隱私權意味著把一個人當作獨立的人格予以尊重,在夫妻之間同樣應該有這樣一種文明意識和教養。當然,夫妻間的情況要微妙得多,因為夫妻間最敏感的隱私往往涉及一方與其他異性的關係,而這種關係是否構成對另一方的損害,從而賦予了另一方以過問的權利,不是很容易判斷的。有一些情形可以明確地歸入應受尊重的隱私的範圍,例如婚前的性愛經歷和婚後的異性間友誼。這些情形對於現有的婚愛不發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原則上應當看做當事人的私事。並不是說你一定不能知道,但是如果你的愛人不管出於何種考慮不想告訴你,你就不應該強求知道。比較難以確定的是,如果發生了可能直接損害現有婚愛的情形,例如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是否還應該把這當做隱私予以尊重呢?我對此原則上持否定的回答,除非雙方像薩特和波伏瓦那樣訂有性自由的協定,否則任何一方有權知道有關事實,以便做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不過也有例外,例如,一方的外遇是偶然的和短暫的,並且雙方都依然珍視和希望維護現有的婚愛,那麼,在這種情形下,另一方最好仍把對方的這一段經歷當做應予尊重的隱私,保持諒解的沉默。

嚴格意義上的隱私是指外部經歷,不過我們不妨理解得寬泛一些,把內心經歷也包括進去。我想借此強調的是,一個人內心生活的隱秘性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受到尊重的,因為隱秘性是內心生活的真實性的保障,從而也是它的存在的保障,內心生活一旦不真實就不復是內心生活了。所以,托爾斯泰才會為了寫私人日記的權利而與他的夫人苦苦鬥爭。有時候,一個人會有向人傾訴內心的願望,但這種願望的發生往往取決於特殊的情境和心境,尤其強求不得。夫妻間最嚴重也最可笑的侵犯莫過於以愛情的名義,強求對方向自己敞開心靈中的一切。可以斷定,凡這樣做的人皆不知心靈為何物。真正稱得上精神伴侶的是那樣的夫妻,他們懂得個人心靈的自由空間的重要,因此譬如說,不會要求互相公開日記或其他的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