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法時,即收代役錢,在明初又全部改為現身服役。永樂雖派遣鄭和下西洋,但對民間海舶,則極力取締。1404年則令民間海船,悉改為平頭船,以防止泛海《太宗實錄》(中央研究院版,下同),頁498。。《明律例》亦定民間私造二桅以上大船,私自泛海者處斬見《大明會典》,卷167,但此律未能施行。。凡此多端,其重點在保持全國經濟之平衡,以維持政治之統一。大凡地區間經濟發展差異過大時,其政治必受影響。例如美國在19世紀即因其經濟發展不平衡,乃有南北戰爭。此在傳統中國社會,自當竭力防避。
防制地區間經濟超度發展,以與低度及落後之經濟基礎看齊,為適應中國傳統政治之需要。此在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至為不利。此可以在中國實行者,因為中國經濟,在19世紀之前,為“非競爭性”者,未有如西歐諸國,甚至有如日本之“大名”政權,其經濟為“競爭性”者。亦即其國家或諸侯間經濟之差異,立即影響其武備之盛衰,而可能決定其存亡。中國傳統政權,以廣泛動員農村經濟為其實力之基礎。兵員為農民,軍費無大異於食糧,兩者均重量不重質。經濟雖落後,但全國情形均一,徵發仍輕而易舉。反之,其工商業及經濟方面前進之部門,則恰為政府統治徵發不及之處。中國歷史上,凡朝代以落後之農村經濟為骨幹,其經濟基礎為“單元”者,通常能號召大量兵員,戰勝以“多元”經濟,甚至較前進經濟為基礎之政權。是以明代經濟政策,符合當日政治需要,在歷史上則為背道而馳。
中國金融經濟,在歷史上最低限度有三次突然猛進。此即西周至兩漢,唐宋之間,及明清之際。但曾無一次其突出使中國經濟史改觀,有如近世西歐之資本主義。有時傑出之商人能以其私人財力影響權要,但此純系私人非法活動,在歷史上未曾改變法制,既不能全部提高商人之社會地位,尤不能促使商業為超官僚歧視之獨立經濟部門。然今日仍有不少學者,過度誇張各時期比較高度之金融活動,如若干日本學者稱宋代“商業革命”,其社會影響有如歐洲“文藝復興”。若干中國學者則稱明末清初為中國資本主義“萌芽”時期。此在中國經濟史上言,闡述其比較性則可,盛稱其為質量上之改變則不符合事實。
金融經濟超越時期之發展,可能使社會變質,而強迫政府修正其經濟觀點,但迄至19世紀外強勢力侵入中國之前,此種趨勢並不存在。凡盛稱明清之際金融經濟發展者,常以明代在正統後,稅收開始用白銀,至嘉靖萬曆間,行“一條鞭法”,因此官民用現銀極為普遍。此種論點,非無事實根據,但其觀察僅為一般印象,而無數量上之準據。吾人研究金融經濟,必先考察其金融之實質,而著手於貨幣。明代之貨幣金融情形,雖因資料缺乏,未可窺其全貌,其大概情形,仍可略述於次。
明初為行使“寶鈔”時期。此種紙幣全無準備金,不得兌現,即通常亦不能以之付稅。其濫發情形,肇始於洪武。根據《明實錄》即1390年一年之內,洪武頒發寶鈔為恩賞賑災購物共六十九次見於《太祖實錄》,頁2981~3078,頁次不及備載。。其間載注數量或述及應賞人數及每人得鈔因之金額可以計算無誤者五十三次,其總額為寶鈔88 607 315貫。其他十六次其鈔額不詳,但比較前述已知數可估計其總量近於7 000 000貫。是以此一年內,支出額近於95 000 000貫。當年寶鈔收入額為20 382 990貫《太祖實錄》,頁3079。。收支相抵,實多付發約75 000 000貫。根據官定價櫃,每鈔一貫值米一石,此數為全國二年半田賦之總值。即以當日市價鈔四貫值米一石,亦近於半年田賦。其不能經常繼續,可以預斷。
從《三言》看晚明商人(2)
政府因亟行寶鈔,不願鼓鑄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