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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來的。要是早在我手上,是決不會出這樣的事的,這是郭庭長負責的,院裡是知道的。現在我也沒有辦法,你只有透過政府行政部門來解決。”

說著他把案卷翻給我看,移交的日期顯示,在他手上算到現在也只有十來天時間,他是過年以後才來的,一接手就開始在幫我辦理。

我還看到了市中級法院下發給東湖區法院的檔案,上面有我依法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陳述,摘錄了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的檔案,強調了江拖清算組即將結束,時間緊迫,指示東湖區法院加緊複查再審,並要求上報給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卷裡,有東湖區法院徐河東院長的簽字:請郭嵐加緊複查。更說明東湖區法院應該知道案件審理的緊迫。

在齊法官寫的複查再審的報告上,說明了東湖區法院《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的錯誤,報告的日期是二月十五日,除院長簽字同意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

我見市中院的發文在案卷裡放有好幾份,便想跟齊法官要一份,齊表示為難,我也就算了。

因為江西拖拉機廠被江鈴汽車集團公司是整體收購,不是兼併,南昌市江鈴拖拉機有限公司不大可能會承擔被訴責任。

但我還是詢問齊法官:“現成立的市機械局新豐管理處是原江拖的留守部分,管的還是原江拖的遺留問題,這個單位能不能作為被告?”

“不行,江拖的這種破產方式是被整體收購,這實際上就是一種逃債方式,我們法院對他們也沒有辦法,學校已劃歸了市教委管轄,也不能成為被告。”齊法官否認。

這時,我拿出了二月十七日的那張《江南都市報》,請他看了看那件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報道。

“報紙上的這件案子,在形式上是和你的那件勞動爭議案件差不多,江拖的無章決定是沒有道理的。”齊法官看後說。

我又跟他談起了再審收費的問題:“按一九九九年最高法院的補充規定,像我這種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三)項再審的,也是講不能再收費。”

“如果是檢察院或法院提出來的就不要交費,自己提出來的就一律要交費。”可他還是堅持說。

我看跟他實在講不通,就懶得再說,反正現在已不存在再交費的問題了。看來,這起曲折多變的勞動爭議案,已迴天無力,硬還是實實在在地被耽誤掉了。

我想起這樣一句話:有權有錢的人從來就不需要去講理,而要講理的常常是一些既沒有權又沒有錢的人。。 最好的txt下載網

全國人大提法制 四處奔波求公正

二○○一年三月五日,正值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我以自己這場官司的親身體驗來看,覺得有幾個法制方面的問題,作為一個公民應該向大會提出,便寫下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國家幹部的人事調動,人事部門的批覆應該有個期限的約束。如我的調動經歷,最後因接受方主管廳久久未予批覆,原單位又聲稱開出三個月就已經作廢,由此發生了長達十年來的人事糾紛。

2。國營企業對職工除名的程式要加強規範。如我在辦理調動時,即被要求離崗,適遇對方人事一度凍結,便受到原單位刁難,甚至被無辜除名,“決定”不蓋公章,不告訴本人,造成無法訴訟。

3。信訪部門不應僅是個收發站。我的情況經過多次信訪,省裡推市裡,市裡轉主管局,主管局說市信訪辦是個收發站,除非有個市長簽字才好辦。最後轉到單位,結果是什麼問題也沒有解決。

4。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期限,不能被一些法官作為延誤辦案的藉口。有的法官以普通程式為六個月,非要拖到臨近期限才來處理,甚至置案件的緊迫於不顧,故意貽誤